浅析“戴秘书长隐瞒境外存款罪案”背后的CRS影子
昨日看到一则新闻,上海市政府原戴秘书长因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犯罪一案被提起公诉。我在朋友圈转发了这则新闻,并评论“CRS看来真有必要”。有朋友评论不解“CRS”之义,希望我写一篇文章阐述一下戴某人案和CRS有何关系?
这句评论虽然是有感而发,但本律师对戴秘书长的案件其实并不了解。只是看到媒体在通报戴某人案新闻时(如上图),出于职业敏感注意到这样一段话“在境外银行开设银行、股票、基金账户,存款数额较大,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既然未申报,为何中国政府得知?是戴秘书长主动坦白还是被动查明?如果未申报,不坦白的,中国司法部门如何才能查获这些账户信息?
看过中纪委大片《永远在路上》的人,可能会注意到在第7集中讲到:2014年6月,中国两国就《美国海外账户涉税合规法案》(FATCA法案)达成初步协议,两国互通公民海外个人涉税账户信息,提供海外追赃追讨的数据支持。也就是说,中美两国已经利用FATCA法案合作反腐了。贪官们把钱藏在美国,虽然中国政府无法直接查询,但是美国政府会依据FATCA法案把这些账户信息主动提供给中国政府,从而为中国政府反腐、追赃提供数据支持。
有人会问,中美两国有FATCA法案互通有无,那把钱藏在除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中国政府会不会知道?这个问题就是CRS要解决的问题。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通用报告标准)的缩写。这个通用报告标准,就是指的是涉税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标准。FATCA是一个美国的法案,是美国建立并主导的双边标准。CRS是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出的多边标准体系,是OECD响应G20大力呼吁所推出的一个标准体系。在某种意义上,CRS更像是一个全球版的FATCA法案。
中国加入FATCA,美国把中国税务居民在美国设立的金融账户信息报告给中国政府。
中国加入CRS,CRS体系内的其他国家也会把中国税务居民在该国设立的金融账户信息报告给中国政府。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时间表:
应当注意到,在2017年第一批交换信息的管辖区里面,竟然有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等一大群原来一直被视为避税天堂的离岸群岛……
在2018年第二批交换信息的管辖区里面,赫然在列的有香港、澳门、新加坡甚至一直以为客户保密著称于世的瑞士。在CRS体系之下,中国人把金融资产藏在上述这些国家是无法再保密的,而是会被交换、报告给中国政府。
报告给中国政府干吗?仅仅是因为中国政府要反“戴秘书长们”吗?显然不全是,本律师认为,与这些少数贪官们相比,更多的中国人藏在海外各国、各岛银行账户里的存款、证券、保险等才是中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大潮涤荡,不想裸奔,就乖乖缴税吧!
最后,讲了半天,说真的,我也不知道戴秘书长当初是把钱藏哪个国家的……
by:明月律师
20161031